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学督导办公室工作章程

作者:梅显懋 时间:2022年07月20日 08:36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学督导办公室工作章程

(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机构性质与职能任务

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在学校党政机关领导下,直接对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与教务处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工作的独立的职能机构。随时跟踪、研究国内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评价办法、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评估标准等,科学合理地对全校教学管理、教学各个环节进行督察与指导,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整改,保障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为宗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学院整体上的教学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并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保证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与咨询,不断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人员构成

教学督导办公室应合理选择不同学科(专业)的5-6名专业教师提任兼职教学督导员。其中设主任一名,具体人选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主任及其成员每届任期二年,根据实际情况亦可在届内进行必要的调整。秘书一名,暂由体育教研部教学秘书兼任。

第三条 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热心于教学质量的提高与人才的培养。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为人师表。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指导、评估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制订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的运行机制。

(二)受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直接领导,在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的主持下,经全体成员集体研讨,形成学期工作计划,由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与实施。

(三)以“导”为主、“督”与“导”结合,制定统一的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指导、评价、反馈。

第五条 具体工作内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到全校各教学单位调研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教学运行情况。

(二)对全校所有任课教师进行听课、评课。每学期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做出听课计划,重点听课与随机听课相结合,听课要做好听课记录,写出评语,并且按统一评课标准以百分制进行评分。听课后要以多种形式对被听课的任课教师进行沟通、评价、指导。并且要根据全体督导员听课反馈信息情况,不定期地面向全校教师发出书面通报,对某一阶段课堂教学做出整体上的评价和总结,以利于发扬长处,改正不足。期末要统计每位被听课的任课教师的成绩的平均值,并将最终评价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

(三)负责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监控、检查、指导、评价和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大纲的制订,教案、教学日历的编写情况;考试、考查课的试卷出题情况;试卷的评阅情况;各教学单位的实习实验教学、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期末考试阶段,要配合教务处对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四)每学期末召开全体教学督导员会议,每名督导要对本学期工作做出个人总结,并且对督导办公室整体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督导办主任在此基础上,写出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并向学校有关领导做出口头汇报。并且提出有关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方面的建设性意见,为学校制定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五)在教务处的协助下,负责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具体培训、管理工作,采取随时接受个别反馈与定期集体反馈的形式,收集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教师教学的满意度反馈以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也包括学生本身的学习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且进行分门别类地进行归纳整理,提交主管教学的院长,以决定以何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全体教师进行反馈,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在沟通校与生之间、师与生之间的信息、情感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参与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学技能比赛、教学事故认定等活动。对教师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参考性意见。

(七)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维护与信息更新。

(八)完成学校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教学督导成员每学期末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由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负责,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与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要提出表彰;考核基本合格的,进行告知谈话;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上报主管教学的院长,经核实,予以解聘。

(二)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进行书面整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上报主管教学的院长,由校务办公会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由主管教学院长进行告知谈话;考核结果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成员的权益待遇

(一)代表学校执行教学督导工作。有权对各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及教师的任课安排等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任何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查问登记、批评教育。

(二)有权依据听课、评课和各项教学监控与评价的环节的检查、评价结果,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评价结果按权重纳入教师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中在教学方面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兼职教学督导成员减免同级别教师应承担总体教学工作量的20%。

第八条 附则

(一)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工作,尊重教学督导所有成员的劳动,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意见与建议,并认真研究,努力改进。

(二)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章程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教学督导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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